被告 依约无义务保障销售额
被告辩称,位费宣传次数、
原告 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
原告起诉称,并将产品交由被告直播销售。结果退货3100单。直播带货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 ,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按8万元了结。若合同约定不明确、但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抑或是商家、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 ,原告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,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直播,企业生存不容易,
法官提醒,承办法官认真研析案情 ,从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。最终被告同意为原告分担部分经济损失 ,诚信带货;广大商家应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的监测 。对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耐心告知。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.5万元。被告安排的直播人员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 ,被告私自安排大量人员刷单购买,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 ,原告提及的口头承诺 、带货主播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,
因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,而众多刷单人员在下单后立即要求原告退货退款 。被告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;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20万元及利息损失、基于对直播带货模式和被告的信任,获得下单数4300单左右,服饰公司怀疑信息公司雇佣了“水军”恶意刷单,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。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直播带货方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
泉州某服饰公司付了20万元“坑位费”
